免责条款

速珂电动车综合保障服务条款
驾驶人意外伤害免责条款

  •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非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


  •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一、二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者责任服务条款


  • 第一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驾驶保险车辆;
    (三)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间接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八)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九)保险车辆上的货物、其他物品的掉落、撞击、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保险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十一)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修理、被盗窃、被抢动、被抢夺期间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 第四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整车盗抢损失免责条款


  •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骚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保险车辆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操作人员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 第二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采取任何防盗措施导致保险标的遭受盗窃而发生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
    (四)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被扣押、征用、没收的情形。


  • 第三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保险车辆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保险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因整车盗抢而发生的间接损失。


  • 第四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